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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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公布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81/2025-00079 分类 重点工作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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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41231日在宿迁市境内征收,其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20251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51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后,《关于公布2023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宿财综〔202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宿迁市财政局

2025414


附件

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为340/平方米。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2015122号,苏财综〔201620

2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市、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2362

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1600/亩,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省级提取2%业务费、1%奖励后,按省60%、市10%、县(区)30%分成。县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2111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另行明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苏政规〔2023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971日至202712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

教育费附加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教育费附加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62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5

地方教育附加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与市县分成,5%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95%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62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省集中市县5%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664号,苏财综〔20172号,财税〔201718号,苏财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宿发改收费发〔2020137号,省政府令2023年第172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

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90/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非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20/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19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改服价〔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苏政办发〔2021101宿政规发〔20246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自20197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61日至202512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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