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宿迁市境内征收,其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5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后,《关于公布2023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宿财综〔202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宿迁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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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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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为3-40元/平方米。 |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2015〕122号,苏财综〔201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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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建设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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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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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
市、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
苏政发〔202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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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1600元/亩,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省级提取2%业务费、1%奖励后,按省60%、市10%、县(区)30%分成。县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
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另行明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苏政规〔2023〕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4 |
教育费附加 |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教育费附加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号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与市县分成,5%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95%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苏财税〔2022〕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苏政办规〔2023〕9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省集中市县5%。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6〕64号,苏财综〔2017〕2号,财税〔2017〕18号,苏财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宿发改收费发〔2020〕137号,省政府令2023年第172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9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非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 |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19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改服价〔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宿政规发〔2024〕6号 |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