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结合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收费政策文件,我们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宿迁市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涉企收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企收费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各有关收费单位实际执收的项目和标准。
二、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涉企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国家、省和市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免征、降低等各项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执行。202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涉企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解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宿迁市市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宿财综〔202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迁市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宿迁市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立项 级别 |
资金管理 方式 |
文件依据 |
备注 |
一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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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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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2000元/亩。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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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免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二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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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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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工业项目、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免收。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房改善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建城〔2016〕68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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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挖掘恢复费 |
按省规定下限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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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城〔2016〕6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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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道路占用费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7元/日·平方米·日。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18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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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19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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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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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200元/平方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苏政办发〔2022〕25号、苏政规〔2023〕1号、苏财综〔2024〕6号、宿政发〔2014〕131号、宿政发〔2015〕154号、宿政发〔2016〕96号、宿政办发〔2018〕126号、苏财综〔2024〕6号、宿财综〔2024〕12号 |
国家公布项目。省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
三 |
工业和信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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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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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的90%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对工业企业和个人免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苏价费〔1999〕92号、苏无办〔1999〕59号,计价格〔2000〕1015号,苏价费函〔2000〕88号、苏财综〔2000〕159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苏价服〔2004〕43号、苏财综〔2004〕12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苏财综〔2019〕6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政发〔2016〕96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四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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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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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区(不含湖滨新区)1.08元/吨、湖滨新区0.98元/吨;工商服务业用水:1.12元/吨;特种用水:1.68元/吨。市区(不含湖滨新区)1.68元/吨、湖滨新区1.68元/吨。被评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严重失信(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上加收1.0元/立方米。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发改价格〔2020〕561号、苏发改价格发〔2020〕1097号、发改价格〔2022〕1096号、苏发改价格发〔2022〕1392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价工〔2011〕111号、宿价工〔2011〕169号、宿财综〔2015〕10号、宿政发〔2016〕96号、宿价工〔2016〕119号、宿价工〔2016〕121号、宿价工〔2018〕105号、宿发改价格发〔2019〕289号 |
国家公布项目。不包括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收费标准省授权市、县制定 |
五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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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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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般性生产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为每平方米1元。其他项目见文件。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苏财综〔2014〕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价农〔2018〕112号、财税〔2020〕58号、苏政办发〔2022〕25号、财税〔2023〕9号、苏政规〔2023〕1号、宿财综〔2014〕20号、宿政发〔2015〕154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六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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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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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按50元,1万以上按2.5%~0.5%的比率交纳;非财产案件按50元~500元,及赔偿金额0.5%~1%比率交纳;行政案件按照50元~100元交纳。具体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文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令)、财行〔2003〕275号、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发改收费发〔2025〕381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七 |
仲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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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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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费 |
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以下:63元;1001元-5万元部分:按4.05%缴纳;50001元-10万元部分:按3.15%缴纳;100001元-20万元部分:按2.25%缴纳;200001元-50万元部分:按1.35%缴纳;500001元-100万元部分:按0.63%缴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36%缴纳。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财综〔2010〕19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1052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八 |
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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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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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 |
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具体收费标准。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计价格〔2002〕872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9〕310号、苏财综〔2009〕58号、苏建城〔2009〕302号、苏价规〔2017〕10号、财预〔2022〕107号、宿城管发〔2019〕37号 |
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