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宿迁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宿迁市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加“※”号的项目为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
二、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
四、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宿迁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宿财综〔2024〕19号)废止。
附件:1.宿迁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