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财政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索引号 014319581/2018-00064 分类 信息公开年报   财政    报告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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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98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向社会公布宿迁市财政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报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11日起至20171231止。本报告通过网上宿迁(http://www.suqian.gov.cn)和宿迁市财政局网站(http://sqcz.suqian.gov.cn)、宿迁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场所公布。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4363097;邮政编码:223800;电子邮箱:suqian2010@163.com)。

一、概述

2017年,宿迁市财政局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系列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切问题,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加强政策解读回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宿政办发〔201798号文件要求,将涉及财政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要求各责任处室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政务公开定期会办机制,局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办政务公开工作;对我局制作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选项,纳入相关办文程序,并说明理由。

(三)加强考核督导。将政务公开作为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对各处室日常督查及年度目标考核,大力促进全局各处室、部门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情况

(一)强化财政政策预期公开引导

做好重大财政政策发布解读工作,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及政策亮点,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坚持按月公开财政收支进度。见图1、图2

1

2

(二)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

会同市物价局编制收费清单,公开了《宿迁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宿迁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系列文件精神,及时转发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取消、停征、免征各类收费的文件,取消了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中的其他专项检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市权收费17项,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全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7000万元。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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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

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开设宿迁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专栏,介绍政策及工作动态,公开具体项目信息、项目实时进展、项目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便于投资者及时查阅我市PPP项目及工作情况。见图4、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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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75月,市财政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PPP “宿迁班”专题培训,邀请财政部金融司领导、财政部PPP评审专家和国内重点项目具备实战经验的负责人专题授课。全市40个重点PPP项目负责人、财政部门PPP业务领导共49人封闭式参训。通过培训切实提升学员专业能力,进一步推进PPP项目建设工作,提升规范性,推动标准化流程构建,完善相关信息公开机制。见图6

6

2017年,全市累计落地PPP项目33个,总投资约295亿元,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约286亿元。其中,新增落地项目17个,总投资约206亿元,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约201亿元。

(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通过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公开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宿迁市市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细化的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结果公示、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切实推进宿迁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20177月,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和“网上商城”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市政府采购从传统管理模式向信息化管理转变,也是财政管理模式、服务理念、工作创新的又一大突破。“网上商城”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交易手段方便快捷,采购单位可随时在网上了解商品信息、比价、下单。一般情况下仅需3-5天,最快的1天即可送货,而集中采购模式一般需40天左右。“网上商城”提供了实时查询功能,采购单位采购商品的品目、数量、金额等,都可统计汇总,实现全过程电子化管理。见图7、图8

7

8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梳理公开2017年市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包含132项专项资金,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出台《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公开、透明,着力解决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遵循“主动公开、主体明确、获取方便、回应及时”原则,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内容、方式和时限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开展放管服改革企业获得感专题调研。20172月开展“企业改革获得感”专题调研座谈会,局长叶锋仔细询问参加座谈企业目前经营情况,认真与企业老总、财务负责人就“放管服”改革获得感进行了交谈,耐心解释企业关心的扶持政策问题,现场解答企业缴费方面的疑惑。市财政局将通过讲座、沙龙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企业获得感。建设政务服务“一张网”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市财政在着力打造“互联网+非税缴款”便民服务上,主动作为,积极助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一是着眼大局,加强资金保障。积极克服财力不足等困难,在2017年预算内专门安排建设经费1000万元,对“一张网”项目中涉及硬件升级、软件研发和数据对接等所需经费尽可能予以合理安排,确保“一张网”建设相关经费需求。二是主动作为,推动部门协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深入便民服务窗口,对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开展面对面辅导和培训。按照“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的要求,积极推动部门协同,实现“不见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减少企业和个人跑路次数。三是拓展范围,服务持续升级。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探索服务面,在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上线基础上,推动学校收费电子化,学生和家长享受到零排队带来的便利,非税管理也更加规范透明。编制宿迁市财政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对接政务服务网旗舰店,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见图9、图10、图11、图12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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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六)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

通过市财政局和省国资委网站以及报纸等媒体及时公布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监督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以及企业保值增值等情况;牵头对市产发集团、市城投集团等五家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企业2017年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财务会审,内容涉及企业会计核算、融资成本管控、对外投资收益、担保及小贷公司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批报备、领导人员履职待遇执行等10个方面,深入了解各企业2017年度经营情况,严格落实国有企业信息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明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时限等。

(七)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创新预决算公开方式,接入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按时、按要求及时公开政府及部门年度预决算情况,细化公开内容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分类分级细化公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和资产信息等情况。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同时,公开会议费、培训费预决算。目前已完整公开宿迁市2016年政府决算和2017年政府预算、2016年度部门决算、2017年度部门预算等信息。2017年,除保密单位外,市直81家预算单位全部公开预决算信息。见图13、图14

13

14

(八)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

督促指导、定期检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及时上传。

三、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在网上宿迁及市财政局网站上及时发布财政职能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信息。截至20171231日,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财政资金、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等方面信息186条,主要包含年度预决算信息、月度财政收支情况、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新出台制度、政策、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会计考试、培训、年检等,包括年度报告1条、领导分工1条、政策法规信息15条、行政执法(办事服务)6条、规划计划1条、业务信息46条、人事信息6条、资金信息104条、工作动态6条;通过“宿迁财政”微博发布信息120余条,通过“宿迁财政”微信平台发布信息330余条。见图15、图16

15

16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2017年市财政局共接到5份申请,其中4份予以函复,1份网络答复,均及时按照要求办结。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7年市财政局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市财政局未收取任何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费用。

七、政策解读及回应群众关切情况

(一)积极开展财政惠企政策宣传

2017年,继续在全市大力开展财政政策宣传活动,整合各类资源,相关处室联动,以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为重点,精心梳理产业发展基金、“市企贷”、“苏科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小微创业贷、市级支农信贷风险资金等6项财政重点扶持政策,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制作合订本和宣传折页,以更加形象、更加生动、更加简明的形式全面详尽地介绍我市财政惠企政策。2017年,开展“苏微贷”专题沙龙、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宿迁企业财务管理义诊、科技企业财务管理义诊等活动,深入企业开展宣传,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运用好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来借力实现更好的发展,本年度已累计向企业发放图解财政惠企政策宣传折页5000份、合订本3000册。见图17、图18

17

18

(二)重点政策宣传专题专栏维护

在网上宿迁开辟“宿迁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重点政策专题”板块,在部门网站公开发布财政惠民政策汇编,为广大群众了解财政政策提供便利。在市财政局临街位置专门设置大屏幕,滚动播放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重点政策。见图19、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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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73月,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叶锋同志带领基层局、经建处、社保处等处室负责人走进“政行风热线”直播室,就群众关心的话题接受咨询。召开《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即将正式施行前夕,市财政局局长叶锋接受了记者专访,就《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亮点特色、当前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2017年,我局安排专人负责共接受网络问政约67条,回复及时,满意率率100%,较好地解决回应了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见图21、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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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八、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2017年,宿迁市财政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46号和苏政办发〔201410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2017年,市财政局共承办各类人大建议、政协提案26件;其中,主办4件,协办22件。分类别看,承办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10件,其中主办人大代表建议1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建议),协办9件;承办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案16件,其中主办政协委员提案3件,协办13件。在办件过程中,对所有建议、提案的办理作了明确的任务分解,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的“四定”措施;推行开门办理,采取与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的方式,深入了解代表们提出建议、提案的背景和所要表达的意愿,明确办理方向;并提前将办理结果送达,对一时难以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积极与他们进行沟通,做好解释工作,按时办结率、满意率均达100%。见图23

23

九、制度机制及载体建设方面

(一)做好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对市财政局制作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并纳入公文审批办文流程,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选项,并说明理由。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主动公开的及时在部门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开。

(二)重视信息公开日常报送工作。明确办公室为责任处室,指定办公室专门人员于每月初及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至市档案馆。

(三)开展信息公开重点案例剖析。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和市政府要求,在答复时使用标准格式文书,有效防范错误和风险。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专题业务培训;同时开展部门内部专门业务培训,对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高发领域进行重点案例剖析,提高财政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重视程度,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见图24

24

十、监督保障及收费情况

按照《条例》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并按法定时间在部门网站上发布,以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逐步建立。当前,市财政局已经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考核,有效促进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十一、存在的不足

2017年,市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信息公开规范性、信息公开力度、信息公开全面性、及时性、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但也同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认识还有待加强;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有待提高;三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

十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8年,市财政局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重点工作,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不断深化信息公开意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公开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及水平。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积极把社会公众关切、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财政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资金监管使用信息、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等信息公开。

三是扎实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剖析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在做好主动公开的同时,严格依法依规地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努力提高答复质量,切实提升工作水平,有效防范财政涉法涉诉风险。


附件1

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636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1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1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86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12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33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71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1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1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1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2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6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5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1

        4.信函申请数

4

    (二)申请办结数

5

        1.按时办结数

5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5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4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1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务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2

    (三)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数

23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1

     2.兼职人员数

1

    (四)政务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务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2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120

单位负责人: 李勇       审核人: 赵青     填报人:葛瀛

联系电话: 0527-84363097              填报日期:2018年2月13日

注:本表有关指标说明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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