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014319581/2024-00077 分类 行政许可及处罚公示   财政    决定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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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国润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丰路512033

法定代表人:刘玉安

授权代表:薛伟

被投诉人:

1.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向西200米商铺14

联系人:张茂松

2.宿迁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

地址:宿迁市平安大道68

联系人:张韦华

相关供应商:河北其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69号东创商务广场十一楼1109

法定代表人:宋勇志

投诉人宿迁市工业污染排放非现场监管体系(远程质控)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 2042-1的投诉,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425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

2.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没有满足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同类业绩

(二)投诉请求

1.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示中标人投标业绩。

二、审查情况

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壮公司20231218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15日发布更正公告,于18日组织开标活动,于117日确定中标人,中标供应商为河北其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憬公司”)。118日,江苏国润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126日对质疑进行答复。国润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30日向本机关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当日通过系统通知其补正,并通过邮政EMS寄出《补正通知书》25日,本机关收到国润公司提交的补正后书面投诉材料,经审查依法受理投诉。

20242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投诉答复”)提交本机关。

因投诉调查取证需要,本机关于37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评标委员会质证,形成《质证会意见》,质证会耗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一)关于投诉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问题

经初步调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别为四名库内专家(任俊、陈涛、蔡伟俊、卞卫红)以及一名采购人代表(时伟伟)组成。

国润公司投诉称,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不服,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未有质疑答复所述关于采购预算按年拆解的规定;三是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与质疑答复所述的预算安排不符;四是本采购项目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87号令的规定完全适用

采购人《投诉答复》称,该项目核定总投资为1368万元,根据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1215日联合下发的资金分配文件确定下达预算资金1368万元,服务期三年,2024年计划支付预算额的40%

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中称,政府采购预算属一年一编,且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该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且每年服务内容一致,且政府采购活动执行的标准应按照当年的执行的预算标准来实施,因此该项目实际预算招标金额应为456万元,未超过1000万元,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质证会意见》显示,国润公司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三年服务内容一致,以当年预算456万元作为执行标准”的说法表示不认可,认为87号令规定的是预算金额,而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368万元,而且该项目的服务是基于提供设备的基础上进行的,且三年服务期满后设备归采购人所有,因设备不可分割,从而三年服务不可分割。

经审查,采购人指出该项目分三年实施,每年服务内容一致的主张,可以说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和确定采购需求过程中,其本质意义是分割该项目是按三个不同年度实施的项目服务内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经本机关调查,采购人提供的《关于下达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下达的预算金额为1368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1368万”,与上述金额一致,表明该金额即获批的预算金额。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项目实施期三年,每年服务内容相同,预算金额应按三年平均拆分,但实际编制采购文件时未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因此,该项目采购预算应为采购文件明确的1368万元,超过1000万元,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应为7人以上单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违反了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但情节尚不严重。因此,投诉事项一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没有满足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同类业绩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自202011日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与本项目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得9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国润公司投诉称,采购人对业绩要求的目的应为能够筛选出与采购需求相符的具备远程质控产品服务(包括供货、安装、调试、运维、技术服务等全流程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平台未查询到中标人(其憬公司)有满足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同类业绩。

采购人未就此事项向本机关答复。

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中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此内容进行复核,其憬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结果无误。

《质证会意见》指出,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服务内容与项目服务内容相关即可,且其憬公司现场提供了其投标文件中所述业绩的合同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复核并得到认可。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其憬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业绩方面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国润公司的主张一方面仅是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主观臆测,并非该项评分标准实际上的理解。本机关经审查,依据投诉人现有证明资料无法证明其憬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业绩方面的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同类业绩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成立,评标委员会组成违反了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但情节尚不严重,应责令限期改正,且改正后仍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条第()项,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一)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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