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58号6幢楼A1203-1204AA-1207-1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授权代表:费潇潇
被投诉人:
1.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向西200米商铺14号
联系人:张茂松
2.宿迁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
地址: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联系人:张韦华
投诉人对“宿迁市工业污染排放非现场监管体系(远程质控)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 2042-1)的投诉,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4年1月29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1.作出废标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若合同已签订,依法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壮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月5日发布更正公告,于1月8日组织开标活动,于1月17日确定中标人,中标供应商为河北其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憬公司”)。1月18日,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1月26日对质疑进行答复。润泽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月29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依法受理投诉。
2024年2月1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投诉答复”)提交本机关。
因投诉调查取证需要,本机关于3月7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开展质证会,形成《质证会意见》,质证会耗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于3月14日向润泽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截至3月21日未收到复函,耗时6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关于投诉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初步调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别为四名库内专家(任俊、陈涛、蔡伟俊、卞卫红)以及一名采购人代表(时伟伟)组成。
润泽公司投诉称,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不服,一是采购预算金额应当理解为招标项目的预算总金额,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每年支付的金额混为一谈,违反基本常识;二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设定的项目预算金额1368万元,但回复称按照每年456万元执行采购活动,但并未提供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方案的证明资料;三是该项目约定三年服务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无偿归采购人所有,说明项目服务三年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采购人《投诉答复》称,该项目核定总投资为1368万元,根据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资金分配文件确定下达预算资金1368万元,服务期三年,2024年计划支付预算额的40%。
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中称,政府采购预算属一年一编,且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该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且每年服务内容一致,且政府采购活动执行的标准应按照当年的执行的预算标准来实施,因此该项目实际预算招标金额应为456万元,未超过1000万元,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质证会意见》称,润泽公司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三年服务内容一致,以当年预算456万元作为执行标准”的说法表示不认可,认为87号令规定的是预算金额,而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368万元,而且该项目的服务是基于提供设备的基础上进行的,且三年服务期满后设备归采购人所有,因设备不可分割,从而三年服务不可分割。
经审查,采购人指出该项目分三年实施,每年服务内容一致的主张,可以说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和确定采购需求过程中,其本质意义是分割该项目是按三个不同年度实施的项目服务内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经本机关调查,采购人提供的《关于下达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下达的预算金额为1368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1368万元”,与上述金额一致,表明该金额即获批的预算金额。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项目实施期三年,每年服务内容相同,预算金额应按三年平均拆分,但实际编制采购文件时未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因此,该项目采购预算应为采购文件明确的1368万元,超过1000万元,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应为7人以上单数,由5人组成违反了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但情节尚不严重。因此,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一)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责令限期改正。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