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宿迁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宿迁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宿财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储备粮是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2021年9月,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江苏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7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结合文件及本市实际,制定了《宿迁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五章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总则、补贴范围及标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相关部门职责。补贴范围及标准,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资金拨付,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对储备粮保管与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以及储备油保管与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的补贴资金的拨付周期及拨付流程做出了规定。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就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要求。附则,规定了实施时间、解释单位。
三、什么是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
答:《办法》所称的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指市财政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财政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对市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等,以下简称储备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
储备粮保管费用、储备食用油保管与轮换费用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储备粮轮换与利息补贴、储备食用油利息补贴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四、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市级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补贴资金预算编制,跟踪资金使用,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五、补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储备粮。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
(二)轮换费用:小麦每年每吨补贴40元、籼稻每年每吨补贴60元、粳稻每年每吨补贴80元;
(三)贷款利息:按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最近(含当日)7月1日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储备食用油。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与轮换费用:每年每吨补贴400元;
(二)贷款利息:按照储备食用油库存平均成本和最近(含当日)7月1日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补贴资金。
六、补助资金如何下达?
答:按照补贴资金的种类:
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储备油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资金,按半年度拨付。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每年的1月、7月,对各承储企业前半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收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储备粮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按半年度拨付。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每年的6月、12月对各承储企业半年来储备、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由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储备油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每年12月对各承储企业当年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由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七、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八、《办法》的具体实施时间?
答:《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