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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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宿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581/2024-00102 分类 政策解读   财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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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宿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财政厅关于调整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的通知》(苏20245号)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宿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资金支持范围哪些

学生资助资金是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我市涉及的资金具体包括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办法主要哪些内容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资助工作程序、界定了资助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市(区)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加强了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切实用好学生资助资金筑牢了制度基础。具体包括五章二十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

各学段资助范围标准是什么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我市涉及两项

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对到市符合学费补偿政策的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1. 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根据财政教育人社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各地各校据实确定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等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1. 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 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初中1250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总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每年1000,具体标准由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平均资助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