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商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商务(经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宿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宿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8日
宿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宿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工贸〔2020〕130号)、《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迁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和省级及以上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我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统筹,不包括商务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牵头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商务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定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商务局职责:编报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及实施指导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资金使用,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监督项目实施;按规定具体实施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县(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资金预算;配合开展绩效管理;会同县(区)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区)商务部门职责: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根据项目申报及实施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与省级及以上因素法下达的商务发展资金合并统筹使用,其中省级及以上资金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市级资金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加大外资招引力度、外资提档升级、外贸总量上台阶、跨境电商发展、对外投资合作、开放载体建设、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量质提升等。
(二)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消费促进、商务品牌引进和创新发展、新型业态发展、消费载体建设、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县域商业载体建设等。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电商载体建设、电商主体培育、电商人才队伍建设、电商公共性活动举办等。
(四)商务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事项。
第八条 特殊事项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通过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拟支持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相关因素测算,核定分配金额,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的同时,通过宿迁市财政专项资金云服务平台(不能公开的事项除外)进行线上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含)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县(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不能公开的事项除外)。市商务局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共同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预算绩效监控信息、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巡察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