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81/2023-00143 分类 政策文件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5-08
文号 宿财规〔2023〕4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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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交通运输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宿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补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管养奖补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22〕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养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创新创优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管养奖补资金遵循“责权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管养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等。

(二)市交通运输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相关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县区财政部门职责: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执行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管养奖补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过程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管养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管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等。

(一)日常养护:为保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服务质量和水平而开展的清洁、维护等日常保养,以及对轻微损坏或缺陷等局部一般病害的日常修复作业。

(二)养护工程: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等。

(三)养护管理:为保障公路运行开展的管理工作,包括路况检查及技术状况检测评定、路网管理与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和创新创优等其他公路养护支出。

管养奖补资金用于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年度管养奖补资金总额的85%。

第八条管养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管养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日常养护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道路等级、养护里程、养护类型、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

养护工程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及评审情况分养护管理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支出。

第十条市级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县区项目由县区交通部门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择优申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对县区的管养奖补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县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管养奖补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管养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监督考评工作。绩效监控信息、绩效评价结果、监督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管养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管养奖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巡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改进。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养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管养奖补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