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现将《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23〕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有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再行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涉及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
(二)资产评估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且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
(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处置事项。
第九条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处置资产,以及跨部门、跨级次处置资产的;
(二)评估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
(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构筑物、机动车辆(船)、货币性资产的处置;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且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情形,且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情形,且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下,以及第八条、第九条列举情形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房产、车辆的处置,按照市政府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各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拍卖、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财政部门核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或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由市级单位划拨国有资产给县(区)单位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产清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各单位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转让是指各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各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占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
第二十条 各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
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转让应当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暂停交易,报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
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转让、置换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置换的原因和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以下资产报废事项,应当由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一)单项账面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二)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
(三)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专业机构、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件、证明文件及处理意见等;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或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前,各单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各单位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各单位申请现金、各类存款等货币资金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货币资金盘点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单位处理决定,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应当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撤销注销登记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单位专项说明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五)涉诉的应收款项,法院判决、裁定单位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当提供判决书、裁定书;
(六)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单位专项说明、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涉及赔偿责任的,要提供责任认定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单位专项说明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程序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各单位履行内部流程后,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提供有关文件、证件、资料等申请材料,同时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云平台”中提交申请。
(二)评估。各单位拟转让、置换资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拟报废资产的,可先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内部评估。
(三)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对应提请市政府审批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审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做出批复。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处置事项,财政部门的批复应以市政府审批意见为依据。
(五)处置。各单位应当在取得处置事项批复文件后,按规定完成后续的处置工作。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等手续,并更新“资产云平台”相关数据。
(七)备案存档。各单位在完成账务处理后,应当及时进行单位内部存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填写《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情况备案统计表》,报财政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置换或报废国有资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开拍卖标的可以进行不超过三次拍卖(房产、土地不超过两次),第一次拍卖公示期20天,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各公示7天。
(二)公开拍卖首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如第一次流拍,进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第一次起拍价的10%;如第二次流拍,进入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第二次起拍价的10%。
处置标的经过三次拍卖后仍无法拍出,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单位可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三)房产、土地经两次拍卖后仍无法拍出的,需报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拟报废的资产,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内部评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成立处置小组。内部评估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组织,处置小组原则上为5人以上单数,处置小组成员可以从主管部门系统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产生,对技术复杂、关注度高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
(二)进行技术评估。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待报废资产,由处置小组进行内部技术评估,作出是否报废的意见。
(三)开展价值评估。处置小组对拟报废的资产,参考资产使用年限、资产现状等因素,采用询价、专家现场估价等方式确定内部评估价值。
(四)评估结果公示。在资产权属单位对内部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二)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但公示期间有人提出书面有效异议的;
(三)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报废资产的方式:
(一)评估价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
(二)评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单位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三)不适合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采购的市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企业进行报废处置。
第五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宿财绩〔2009〕1号)予以废止。
附件:1.关于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
2.关于商请XXX单位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函
3.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4.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5.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6.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情况备案统计表
7.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关于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
XXX(主管部门):
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的国有资产,会同财务等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了审核、鉴定和评估,现申报处置。处置资产名称XXX,数量XXX,账面价值XXX。处置理由:XXX,处置方式:(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现根据《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23〕71号)和《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宿财资〔2023〕59号)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单位同意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3.其他相关资料。
XXX单位(盖章)
202X年X月X日
附件2
关于商请XXX单位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函
市财政局:
我部门下属XXX单位通过XX文上报,拟处置国有资产合计XXX元。经审核,该单位处置申报手续齐备、资料齐全,我部门拟同意该单位(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XXX,数量XXX,账面价值XXX元。现根据《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23〕71号)和《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宿财资〔2023〕59号)有关规定,报你局审批。
请研复。
附件:XXX单位处置申请及相关附件
XXX主管部门(盖章)
202X年X月X日
附件3
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申报单位: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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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 |
资产 |
购置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处置 |
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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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
资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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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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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 捐赠 单位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划入/ 受赠 单位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审批意见 |
业务处室意见: 资产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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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 捐赠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划入/ 受赠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申请表
申报单位: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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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 |
资产 |
购置/建造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处置 |
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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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
资产净值 |
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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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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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盖章) |
申报 |
(盖章) |
财政 |
业务处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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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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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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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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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5
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 |
资产 |
购置/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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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
累计 |
资产 |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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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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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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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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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情况
备案统计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处置单位 |
批复文号 |
处置内容 |
处置金额(元) |
处置方式 |
残值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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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附件7
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