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各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宿迁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
附件
宿迁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宿迁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按照《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迁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市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依据合理、使用管理规范、绩效导向显著”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配及下达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资金
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定农田建设政策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汇总等;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区级财政部门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本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建立区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上报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招投标、实施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档案收集管理、全国监管平台填报工作;做好本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 设和建后管护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按照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 到位,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鼓励各区在中央、省、
市补助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整合涉农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各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自然损毁工程、田间道路,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等相关费用的渠道、比例等按照苏财规〔2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和绩效因素,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
括农田建设规划任务、高标准农田已建成面积、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绩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 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及支出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财政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 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任务应以农田建设项目 库为基础,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市财政局会 同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下达给各区,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与预 算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 组织申请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报告等,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向区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区级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各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形成实际支出。
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不得违规将国库资金拨入财政专户,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除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拨付完毕。在项目竣工前,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用于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结转的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结果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结果运用,将绩效管理结果、监督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巡察等工作,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