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用车,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经核准保留的机动车辆,包括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同城异地用车等。
业务用车是指与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相匹配的专业性、专项性、经营性车辆。班车、校车、经授权从事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执法用车等纳入业务用车范围。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工具类或生产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遵循编制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实行综合管理,制定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审批车辆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将事业单位各类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统一监管。
市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车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监管制度,按照规定审核事业单位用车配置、处置等事项。
市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配置、登记、使用、维修、处置、安全等环节工作。
第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贯彻落实到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做到从严配备、集约使用、规范处置,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主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车辆数确定,由市财政局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主要依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二)事业单位职能特点及工作量等实际工作需要;
(三)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交通、地理等客观条件;
(四)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变更、工作职责调整或者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增加或调整车辆编制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行业领域重要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核增编制且主管部门难以内部调剂解决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测算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在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市级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或变更、工作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减少等原因减少用车编制的,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据实予以调减,调减的编制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可以配备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
第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配备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应当在用车编制内,根据配备标准、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编制年度购置更新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优先通过系统内调剂的方式解决。
市级事业单位确需新购车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配备车辆,应当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
第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业务用车、同城异地用车,原则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货车);确有需要的,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的新能源轿车。
(二)因地理环境需要、工作性质特殊配置其他业务用车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货车)、中型客车(货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货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勤俭节约原则,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四)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需配备的,单位应当开展必要性论证,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配备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
上述车辆配备价格是指不含税费的车辆购置价格,或者享受新能源补贴的车辆扣除补贴后的价格。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市级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工作需要,超出上述标准配备车辆的,应当充分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市级事业单位新配备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省级主管部门配发的车辆,应当在车辆编制内接受,不得超编制数保有车辆。
市级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为下级政府相关事业单位配备车辆,不得要求下级政府相关事业单位购置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要求购置的,应当提供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接受车辆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超出车辆编制数。
第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超编制、未经批准超标准配备的车辆,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收缴并调剂使用,不能调剂的予以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不得超出编制租赁社会车辆,不得采用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车辆,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不得租赁同类车辆。
确因工作需要租赁社会车辆的,应当严格审批、强化管理、规范使用,并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租赁车辆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标准。
租期1年以内(含1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于年度终了前集中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租期超过1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统一登记,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健全车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本单位车辆编制情况、配备数量、使用管理等纳入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主管部门提供或者配备车辆,不得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个人使用车辆。
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借用、换用市级事业单位车辆。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要求外,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应当登记在本单位名下,不得登记在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业务用车应当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业务用车”标识,或沿用行业专用标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喷涂或安装国家行业领域统一规定的标识。
第二十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应当主要保障本单位的专业技术活动和特定业务需求。除业务工作需要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统筹使用本单位车辆。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
(二)参加市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市级重大工程项目现场会办调度活动,市级综合性的重点工作督查检查活动;
(三)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四)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五)用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及项目现场帮办;
(六)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减少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市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用车审批制度,做到先审批后用车,并详细记录使用人、事由、时间、地点和车辆有关行驶数据等。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应当集中管理,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维修和保养、加油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健全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应当办理多用户加油卡,即:一张主卡(单位管理人员持有)和多张副卡(每辆车对应一张副卡)。主卡用于充值、分配副卡加油额度、查询副卡交易记录等;副卡用于加油,每张副卡绑定一台车辆,并规定加油标号等。加油标号根据车辆所标注的燃油型号规格中较低的一档确定。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车辆加油明细账,定期核对加油情况,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与加油数量等情况分析车辆实际油耗等信息。
严禁使用单位加油卡在加油点消费非油品类名目。严禁使用现金加油,市级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现金加油发票。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由单位车辆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事前审批。其中,在宿迁市区办公的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从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不在宿迁市区办公的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或通过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比价等方式确定车辆维修保养供应商。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留存相关纸质材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应当实行公示制度,每季度对车辆使用、加油、维修保养等信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执行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任务的,可以不公示使用信息。
第三十条 除特定用途外,市级事业单位车辆闲置超过1年的,车辆及编制由市财政局收回调剂使用。
对低效运行车辆,市级事业单位可主动申请市财政局收回,市财政局应当统筹使用、调剂利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使用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处置。达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处置的,应当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处置与更新一并办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处置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按照《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探索建立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用车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将市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内容,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价作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事业单位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市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纪检、巡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用车管理中的问题。
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用车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主动接受人大、纪检、巡察、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事业单位用车编制;
(二)违规审批事业单位用车配备事项;
(三)违规审批事业单位用车处置事项;
(四)违规占用、借用、换用事业单位用车;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违规配备和处置事业单位用车;
(二)违规为下级政府相关单位购置车辆或者要求下级政府相关单位无编制配备事业单位用车;
(三)违规将事业单位用车登记在主管部门、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名下;
(四)违规将事业单位用车固定给个人使用;
(五)违规将事业单位用车出借给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
(六)违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单位车辆;
(七)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市级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和市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继续使用的国有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
申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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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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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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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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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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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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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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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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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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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车辆 信息 |
品牌型号 |
车牌号 |
注册日期 |
行驶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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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车辆信息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气量 |
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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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资金 (元) |
含税购置价 |
其他 |
合计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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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单位 意见 |
(具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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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具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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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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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 务管理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用车处置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序号 |
车牌号 |
资产编码 |
型号规格 |
购置时间 |
行驶里程 (公里) |
金额(元) |
处置 形式 |
处置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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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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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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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 政局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机 关事 务管 理局 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电话: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各区、市各功能区财政局 |
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