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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推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全流程管控机制

  • 发布日期: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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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财政资源高效配置,我市立足实际,坚持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出台《宿迁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筑牢制度基础。


一是明确负面清单厘清政府购买服务权责,明确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明确两类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明确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未编制部门指导性目录的单位不得编制购买服务预算。

二是细化全流程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应当作为部门预算编报内容,严禁无预算购买超预算购买。对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经确认已安排预算的才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规范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合同及履约管理、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操作依据。健全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三是强化绩效管控。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从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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