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出台《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 发布日期:
2025-07-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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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宿迁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面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一、明确登记要求,规范执业基础
《细则》对代理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规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及必要的评审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代理机构完成名录登记后,方可在宿迁市开展业务,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二、明确负面清单,强化动态监管
《细则》明确了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记分管理制度,针对代理机构执业过程中常见问题,形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面记分清单,设置了64个记分情形,按照行为轻重情形分别对应3分、6分、15分、20分四档。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总分20分。周期内累计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将被责令整改3个月(再次、三次及以上记满20分的延长至6个月或1年),整改期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负面记分清单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三、公开执业信息,提升监管透明度
《细则》明确,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含记分情况)将定期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对记满20分进入整改期的代理机构,单独标注整改期限。通过监管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执业,同时为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明确指引。
四、规范委托行为,压实主体责任
《细则》明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执业情况(含记分情况),从名录中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负面清单内情形,采购人应要求其改正;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需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分。对于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采购人若委托其开展业务,必须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严格落实《细则》要求,确保负面记分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同时继续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为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质效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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