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诺千金”还是“口说无凭”
- 发布日期:
2024-07-17 - 来源:
- 访问量:1
一、案情简介
张某带领工人孔某、焦某、田某做消防改造工程劳务工作,劳务工作结束后未结清工资,故为三人出具《欠条》一支。庭审中,张某认可欠付工资的事实,抗辩三人所做工程不合格,所以不支付工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某与孔某、焦某、田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某与其他三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支付三人的劳务费。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劳务费30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某劳务费28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劳务费2800元。
三、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因种种原因,不签订书面合同,只进行口头约定,但是口头约定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毕竟“口说无凭”,发生纠纷时也会增加举证的困难,导致自身维权困难。书面合同更加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白纸黑字”更加让人信服。证据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一环,甚至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说,人们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合理防范责任风险。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一些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诚信的坚守,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对社会诚信建设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全社会要积极参与到诚信建设中来,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共同维护社会诚信风尚。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