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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一老板被判刑

  • 发布日期: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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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某路段县道升级改造工程挡土墙项目,累计拖欠龙某、王某等20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知被告人张某接受调查,其拒不配合调查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民工工资。之后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张某支付所有民工工资,接到指令书后其仍未支付上述民工工资。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三、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获取劳动报酬,任何具备支付条件却故意不支付或逃避支付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所有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且足额发放员工薪资,严禁任何恶意欠薪行为,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应重视签订劳动合约,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如遇恶意欠薪情况,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所在工会申请劳动报酬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合法手段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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