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络普法

【以案释法】莫让“超前消费”变“超钱消费”

  • 发布日期: 2025-03-05
  • 来源:
  • 访问量:1

一、案情简介

2023812日,张某通过某APP平台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租赁某公司手机一部、租期为2023814日至2024814日(共12期),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承租方租赁物的一期租金;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车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后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地址使用顺丰物流向张某邮寄了手机;2023814日,张某签收了快递的手机,并签署了一份《商品签收确认书》。然而张某仅支付三期的租金合计3216元,下余九期租金合计9648元至今未付,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逾期租金9648元、违约金4505.62元及律师费2000元。    

二、判决结果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因张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承租方租赁物的一期租金,故违约金以一期租金即1072元计算;对某公司要求张某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协议中有约定,应当以实际支付金额即900元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租金9648元、违约金1072元、律师费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通过正规平台、渠道进行消费的同时,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分期款项,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而陷入债务纠纷,莫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