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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转贷合同无效,资金应予返还!

  • 发布日期: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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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张某借款,张某为讲兄弟义气从自己名下的多个银行信用卡套取资金共40万余元,后陆续转贷给王某,王某亦承诺会按时分期偿还张某的信用卡待还款项共计47万余元(含利息)。后续王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张某因催其还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的33万余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与被告电话沟通,判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虽成立,但张某出借给王某的钱款并非是自己持有的合法资金,而是其套取自己名下的多张信用卡而来,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王某仍需返还所欠资金。经调解,被告王某同意归还原告张某的剩余欠款。

二、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的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用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资金在透支消费之前,属于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

本案中,张某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转借给王某的行为已违反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法律规定,该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亦增加了信贷风险,即便转贷行为未牟利,转贷合同应属无效。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切不可从银行白条”“花呗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出借,一旦转贷合同的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贷款仍需由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自行承担,可能导致出借人背上巨额债务,甚至影响个人征信。此外,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巨大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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