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23年6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23〕71号),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2023年9月,市财政局修订《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宿财资〔2023〕59号),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完善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市财政局制定《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说明《办法》的制定依据,明确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原则等内容。
使用方式: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使用原则: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第二章,管理权限。共3条,明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单位使用管理职责,对使用管理审批权限作出规定,授权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使用事项进行审批。
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车,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负责权属应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出借。
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三章,基础管理。共6条,明确资产使用基础管理工作内容。
各单位应当:对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建立本单位资产信息卡,动态更新资产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盘盈盘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章,使用方式。共3节21条,明确了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流程。
自用: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以自用为主,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出租出借:各单位对不需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在资产闲置、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同时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章,审批流程。共4条,规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需按申报、评估、审核、审批、实施、备案等程序办理。
第六章,使用收入。
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2条,明确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作出规定。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明确《办法》的实施日期,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