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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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2022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81/2022-00846 分类 政策文件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11-17
文号 宿财工贸〔2022〕6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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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2022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供电部门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91号)、省工信厅14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工信产业〔2022548)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2022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22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

                  20221117

附件

2022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91号)、省工信厅14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工信产业〔202254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地方财政补贴包含省以下财政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和在宿迁市范围内建设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共享充电小区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建设的充电设施及改造的共享充电小区,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充电设施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相关规定。

共享充电小区是指主动改(扩)建充电车位并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提升居民小区充电便利度,经市住建局等部门认定的小区。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建设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不高于200元、独立增容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不高于500元、非独立增容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不高于400元。2017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内统建统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上浮10%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运营补贴。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全部充电桩年度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社会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不高于0.1/千瓦时、公交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不高于0.05/千瓦时。

市区共享充电小区补贴标准

根据通过认定的共享充电小区星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一星)、2万元(二星)、3万元(三星)的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条件

车辆补贴条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

充电设施补贴条件。充电设施于当年建设完成,通过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建设补贴要求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运营补贴要求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年度充电量在宿迁范围内不低于100万千瓦时。申报运营补贴的社会场站充电桩群年度充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公交场站充电桩群年度充电量不低于30万千瓦时。数据以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为准。

(三)共享充电小区补贴条件以认定文件为准(见附件)。

其他条件

1.对外运营服务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向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送信息,未提前报送《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信息报送表》或明显不符合各级规划要求仍自行建设的项目,不得申请建设、运营补贴。

2.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须全部纳入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未完成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交办的充电设施整改任务、未全部接入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的企业,不得申请当年建设运营补贴;对当年度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低于50%的企业,永久取消在宿迁市申请充电桩建设运营补贴的资格。对拒不整改的僵尸桩,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有权会同场地方妥善处理。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承担方式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来源全部为省财政补贴资金。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共享充电小区补贴资金

各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共享充电小区当年度实际补贴标准根据充电桩建设运营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统筹研究确定,不超过文件规定上限标准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属市级消费者的,直接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属区级消费者的,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对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但暂未达到里程要求(2万公里运营里程)的新能源汽车由各区一并申报,市财政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补贴资金。待达到里程要求后,由各区拨付至申报主体。

3.共享充电小区:免申报。

)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向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市工信局)提交本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财政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市工信局)的分配方案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各区财政在收到市财政资金后连同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充电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不得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相应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批准同意后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检查发现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无特殊原因未满5年无法实现正常通电在线的,每少1年退回已获财政补贴的20%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实施细则,负责属地充电桩验收,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附件:宿迁市共享充电小区认定标准(试行)


宿迁市共享充电小区认定标准(试行)

一、共享充电小区认定条件

(一)共享充电小区指利用小区自有车位新建共享充电设施的既有居民小区,共享充电小区应为2017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区。

(二)充电设施应在小区扩建的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并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扩建的充电停车位应不低于3个。

(三)充电停车位充电设施应采用分时共享智能有序调节模式并完成装表接电,纳入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管理。

(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支持,并与建设运营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三方责任义务。

二、共享充电小区认定补贴标准

在既有居民小区支持建设共享充电小区(建设不少于3个共享充电车位)的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共享充电小区需通过联合、委托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管理能力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

共享充电小区星级

新建充电车位数量

补贴上限

一星

3-5个车位(仅交流桩)

1万元

二星

6-10个车位(仅交流桩)

2万元

三星

10个车位以上(直流桩比例不超过20%

3万元

三、共享充电小区认定程序

(一)提交认定资料。符合条件的共享充电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明确的独立法人单位(物业企业)向充电设施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材料包括:1.《共享充电小区基础设施项目认定申请表》(无业主委员会由物业企业独立申请);2.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同意车位共享充电的证明文件;3.代业主委员会申报认定共享充电小区一次性补贴的,还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企业申报认定补贴代办协议;4.充电基础设施装表接电证明、现场车位及设施实施前后整体照片。

(二)材料审核。属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供电等部门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开展共享充电小区的实地核查,形成初审结果后由市供电部门上报市住建部门审核。

(三)公示。市住建部门将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发布。市住建部门联合市供电部门正式发布年度共享小区认定文件,并抄送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