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进一步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切实发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0号)、《关于依托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外汇套保业务的实施意见》(宿财金〔202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宿迁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宿迁市外汇套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 宿迁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9日
宿迁市外汇套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池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切实发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现就依托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套保业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外汇套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宿汇金”)通过建立政汇银合作机制,支持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免保证金办理外汇套保业务。
第三条 “宿汇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为市财政虚拟出资并承诺兑现的资金额度。
第四条 “宿汇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更好满足企业外汇套保业务需求,有效帮助企业稳定预期、聚焦主业,推动全市外贸稳中提质、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业务要素
第五条 支持对象。“宿汇金”用于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依实需办理外汇套保业务:
(一)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二)近1年内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有真实合法外汇收支交易;
(三)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为A类;
(四)近3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在申办资金池业务时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支持额度。“宿汇金”单户企业外汇套保业务免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企业按照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后,额度自动释放。
第七条 支持期限。原则上“宿汇金”所支持的外汇套保业务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相关费用。基于“宿汇金”办理的外汇套保业务,不得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或其它额外费用。
第九条 规模限制。合作银行依托“宿汇金”办理的外汇套保业务免保证金合计规模最高不超过资金池规模的15倍。
第十条 业务拓展。鼓励合作银行依托“宿汇金”加大汇率避险产品开发力度,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多元化外汇套保业务需求。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十一条 优选合作银行。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提交合作申请,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市财政局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后,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视运作效果,决定延续或终止。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要求独立开展业务、严格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建立备选企业白名单库。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并结合自身业务办理中掌握的企业经营及资信状况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备案确认后形成“宿汇金”白名单企业。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每半年牵头对其套保业务履约及风险状况实施评估,对经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宿汇金”白名单企业资格;遇有突发情况的,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财政局、合作银行按5:5比例,分担企业依托“宿汇金”办理外汇套保业务后违约产生的汇兑损失。
第十四条 建立熔断机制。当代偿金额达到资金池总规模的20%时,启动熔断机制,暂停新增套保业务办理,待整顿处理后再恢复运作。
第四章 风险代偿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依托“宿汇金”办理的外汇套保业务,企业违约产生的汇兑损失,由合作银行履行追偿责任。经催收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宿汇金”风险代偿。合作银行向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市财政局提交代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代偿申请、业务办理资料、汇兑损失证明、已采取的追偿措施等。
第十六条 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市财政局对代偿申请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由资金池按规定比例予以风险代偿,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代偿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合作银行。
第十七条 风险代偿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外汇套保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合作银行获得风险代偿后,对违约企业应继续追偿。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诉讼费用(律师费除外)后,5个工作日内按50%的比例返还至市财政局。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宿汇金”牵头协调工作,筹措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共同参与遴选合作银行,审核拨付代偿资金,共同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牵头遴选合作银行,为合作银行白名单企业遴选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牵头建立和维护白名单企业库,定期对企业“宿汇金”套保业务实施评估,协助审核代偿资金,监测“宿汇金”外汇套保业务开展的合规及风险情况,共同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协助配合做好企业遴选和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完善依托“宿汇金”开展外汇套保业务的相关工作机制,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向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报备,自主开展外汇套保业务的审批、办理、履约等,加强业务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如实申请代偿资金,做好违约损失的追偿和风险处置工作,定期报告业务开展、业务风险等情况。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期满,市财政局将根据“宿汇金”年度考核及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宿汇金”管理办法、调整资金池规模、增减合作银行等,引导合作银行提高资金池服务外贸经济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要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宿迁市财政局、外汇局宿迁市中心支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