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数据局
2025年5月16日
附 件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绩效,根据《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迁市 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信息 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建设 类和运维类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类项目包括软件开发和采购、硬件采购等项目;运维类 项目包括软件、硬件运维及相关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租赁等 项 目 。
第三条 经费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约节
约、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建设,对涉密项目及由 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开发的项目等,确需分散建设的,经市级信息 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审核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报报市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与使用由市财政局和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预算审核、预算批复、指标下达、财政资金拨付和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市数据局牵头牵头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和绩效评价,实行年度任务清单管理,加强市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授权运营、开发利用、监督指导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制定和执行,完善项目内控机制,加强资金规范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等各项要求;负责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设计、质量标准及法律法规等方面要求。
第七条 集中建设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对集中建设项目共同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设计、质量标准及法律法规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市数据局根据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信息化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编制年度项目清单于部门预算“一上”时同步提交市财政局。
(一)建设类项目。新增建设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建设计划表、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政策依据等申报材料,市数据局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绩效评估等
组织评审论证,审核汇总项目投资估算和年度资金需求;存量建设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数据局提交资金需求申请和项目批复、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年度资金佐证材料,市数据局审核汇总项目年度资金需求。
(二)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原项目所建系统相关台账,包括建设方案、数据共享情况、政务云网使用情况、验收报告、运维方案和服务合同等,市数据局按程序组织评审论证,审核汇总运维投资和年度资金需求;存量运维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数据局提交资金需求申请和项目批
复、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年度资金佐证材料,市数据局审核汇总项目年度资金需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数据局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申报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等,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数据局提出的预算申请、项目清单、绩效目标等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并结合市级财力状况,统筹确定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项目清单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数据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市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未按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不得申报当年项目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市数据局批复后,按规定实施项目集中建设或分散建设,强化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合同、建设风险等全过程管控,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和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集建类项目为集中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政府采购,其中:投资额超过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的项目,实施前需将项目方案报市数据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还应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凡未按规定实施或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的项目,由集中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和年度预算安排,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经费拨付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申报单位。
集中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由集中建设单位在审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内使用,用于其组织实施集中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性支出。具体标准参照《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十六条 分散建设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年度预算、资金支付程序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申报单位,由其按照
财政国库支付要求,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未经批准采取分散建设的项目,市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提前终止或调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市财政局相应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施或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数据局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及监督机制,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停项目实施,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暂缓拨付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指导市数据局及项目申报单位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
“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监控、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结果同时报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
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印发
市级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
新增
建设类项目
项目建设计划表、建议方案编制大
项目资金需求申请和项目批复、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年度资金佐证材料
市数据局组织评审、论证,审核汇总项目投资估算和年度资金需求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统筹确定预算安排建议
市数据会市财政局拟定
报经市政府批准
清单
发布年度建设清单
5
报经市政府批准
集中建设
建设单位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
目经费拨付申请
分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