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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出台《宿迁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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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动全市财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宿迁市财政局出台《宿迁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了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情形、因素、程序和执法监督等内容。


明确制度约束,规范处罚程序

《办法》规定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理行政的原则,遵守裁量说明制度、审核制度、回避制度和集体研究制度。处罚决定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确定违法程度和处罚标准。

完善裁量情形,推进柔性执

《办法》明确了四类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及裁量因素进行了完善。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理由。针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细化处罚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办法》以清单模式列举和归并了39项违法行为处罚事项,并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对各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注重与同类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进行衔接,防止裁量情节规定失当。

注重动态调整,保障公众利益

《办法》指出当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时,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按照程序修改并公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要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继续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各项制度,细化处罚程序,推进文明执法,不断优化财政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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