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宿迁市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3-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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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主要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金热点等。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知识。
四、学习形式与注册流程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形式,学习平台如下(沭阳县可自行选择学习平台)。
东北财经大学登录网址:http://sqkj.edufe.cn/,登陆方式:身份证号+密码(原始密码123456)。
上海高顿教育登录网址:https://jiangsujxjy.gaodun.com/,登陆方式:身份证号+姓名。
北京东奥教育登录网址:https://suqian.dongao.com,登录方式:身份证号+姓名。
缴费操作流程为:登录所选平台之后按照提示步骤向远程教育机构缴费20元,网上支付成功后可直接点击申请发票。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计算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参加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无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 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 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者折算90学分;
12. 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分为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财政部门统一登记、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三种方式。
(一)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学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
(二)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单科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三)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学分折算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地的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通过学分折算查询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七、继续教育管理
1.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受理其继续教育补学事宜。确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情况,无法在当年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当年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逾期不再受理。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报考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3.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4.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被记录到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财税部门监督检查依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八、注意事项
我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需要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p://kj.jscz.gov.cn)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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