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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 发布日期: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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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L区财政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A幼儿园疑似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针对这一情况,L区财政局随即成立专项检查组对该幼儿园开展专项检查。

经查发现:

01申报材料中,部分教师工资清单与实际发放数据清单不符;

02经区教育局验证,部分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系假证;

03经区社保中心核对,申报材料中部分教师社保缴纳凭证系伪造。

经统计2011-2014年间,A幼儿园分别骗取财政补助资金86000元、126000元、212500元和324416元。

最终L区财政局将被骗补助资金全部收回,并依法对A幼儿园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贴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0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0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0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0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案例启示

   (一)全面依法履职,强化财政涉企补助资金监管。

业务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存在“重申请、轻审核”“重扶持、轻监督”现象,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全面依法履职,强化财政涉企补助资金监管,严把资金申报审核关口,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二)关注查询资金拨付对象信用状况,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财政资金扶持过程中,应将补助对象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通过信用中国、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查询资金拨付对象信用状况,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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