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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借银行卡挣钱,被告人获刑罚

  • 发布日期: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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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9月,被告人张某在微信群看到“合理避税,日结两天5000元”的广告,认为赚钱快,遂添加对方微信。921日,张某在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提供给对方,并配合刷脸认证进行转账,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流入资金47万余元,涉及被害人张某某等被诈骗案件14起,被骗资金22万余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张某处扣押上述银行卡1张,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到案后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坦白的相关规定,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提出张某系初犯及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提出张某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的意见,有罚没收据等证据证实,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提出对张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对张某适用非监禁刑。

三、法官提示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如果事先通谋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天上不会无故掉馅饼,切莫因贪图眼前小利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银行账户的密码设置、账号登录管理等方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帮助”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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