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络普法

【以案释法】网络泄愤一时快 侵害名誉要担责

  • 发布日期: 2024-06-20
  • 来源:
  • 访问量:1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苏某某因与原告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于2023年5月至8月期间多次通过被告所有的抖音号在抖音平台以原告公司厂区为背景发布辱骂该公司的视频,其中有辱骂原告的视频多条,并引发多人评论。原告多次请被告删除视频,但被告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的继续在其抖音平台发布侵权视频,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损害,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困扰,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苏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言论具有明显的贬义,已经构成名誉侵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行为上看,被告苏某某拍摄的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并配备音乐剪辑,确实存在诋毁原告名誉权之性质。且有多人评论,至庭审之日被告还未删除短视频,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张某某名誉遭受损害仍在持续中。被告实施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的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在抖音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部分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涉及侵犯原告张某某名誉权的短视频。二、被告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五日在其抖音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张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若被告苏某某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苏某某负担)。三、被告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提醒
    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名誉权,这两项都是基本权利,在权利位阶上,二者没有高低之分,但言论自由的前提,也需要遵纪守法。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网络信息真假难辨,传播速度较快,部分网络自媒体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抖音作为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网络平台发表时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