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仅退款”不退货,“薅羊毛”式消费不可取
- 发布日期:
2025-06-16 - 来源:
- 访问量:1
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李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儿童电话手表一只,王某签收商品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李某进行沟通。因沟通不畅,王某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其发送“仅退款”链接。此后,王某收到退款后,并未将商品退回,而是自行处理了,李某要求王某退货,王某未予理睬。李某见此情况,很是气愤,几次网上协调未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电话手表价款70元。
二、法院审理
被告王某通过网购平台向原告李某经营的店铺购买儿童电话手表,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涉案商品,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王某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最终通过网购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的解除,现被告王某已收到退还的货款,应将案涉商品返还给原告李某。鉴于案涉商品已被王某自行处理,无法进行返还,故被告王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70元支付给原告。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多次组织调解,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薅羊毛”“占小便宜”的行为不当,表示愿意向李某支付货款70元,并当庭转账给李某,双方握手言和。
三、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标的虽小,但对于小成本电商来说,大量的“仅退款”操作确实难以承受。被告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该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滥用。网络并非法外天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还商家,万不可存“贪小便宜”的心态“薅羊毛”,因小利而丧失信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