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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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81/2023-00401 分类 政策文件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7-03
文号 宿财规〔2023〕5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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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扶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市级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牵头制定、修订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审定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妇女联合会职责:编报市级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核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资金使用,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监督项目实施;按规定具体实施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妇联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资金预算;配合开展绩效管理;会同区妇联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监督资金政策执行情况;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妇联部门职责:根据项目申报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及实施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标准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扶持女性领办、创办的小微型项目。包括农村种养加、来料加工、网络电商、农业合作社、零售商贸易、餐饮、医疗服务、家庭服务、技能培训等。

(二)其他支出。先进典型宣传、实地走访业务经费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申请对象:市辖区有创业愿望并可付诸实施项目的城乡妇女。具体包括单亲贫困母亲、低保家庭、返乡务工妇女、被征地妇女、残疾妇女、伤残复员军人家属、女性返乡创业新村干、女大学生以及其他妇女群体。

补助标准:引导资金扶持额度分为10000元、15000元、20000元三档

第九条  引导资金按照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预计再投入金额、带动妇女就业人数、项目可行性等相关因素筛选拟支持项目、核定分配金额。引导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经费支出缺口等与扶持妇女创业就业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妇女联合会、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妇联、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区妇联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妇女联合会、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妇女联合会、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查处理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妇女联合会按相关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对直接补贴到经营主体、个人的资金,原则上30内补助到经营主体和个人,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妇女联合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绩效监控信息、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区妇女联合会对本地获得扶持的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项目运行情况督查,发现项目发生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等,及时上报市妇女联合会。市妇女联合会每年对获得扶持项目的后期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市财政局反馈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局、妇女联合会和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局、妇女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82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宿财行〔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