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23〕50号)文件精神,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附件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市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宿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社会中介协审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建设(代建)单位以及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相关单位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评审中心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协审单位进行协审,协审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评审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协审单位进行考核管理。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估算评审。是指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强化多方案经济性比选;
2.工程量测算是否合理;
3.套用定额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合适,待摊费用及其分摊是否合理;
4.自筹资金来源是否可行;
5.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二)项目概算(调整)评审。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调整前,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1.概算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是否进行了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
(2)概算所列项目是否完整,有无漏项、缺项;
(3)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合理,材料价格是否与现行市场价格接近,项目待摊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主要设备、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概算所列价格是否合理;
(5)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2.概算调整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有经市政府同意的概算调整方案;
(2)是否有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调整概算的意见;
(3)概算调整事项是否合理,有无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情况;
(4)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
(5)待摊费用及其分摊是否相应调整;
(6)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三)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图合格后,对其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复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2.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
3.预算所列项目是否完整,有无漏项、缺项;
4.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符合现行市场价格;
5.主要设备、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预算所列价格是否合理;
6.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四)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对其工程结算资料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问题;
2.结算审核报告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省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
3.结算送审资料是否齐全;
4.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5.套用定额是否合理;
6.取费标准是否合适;
7.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完成后,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含相关报表)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以及超付工程款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6.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六)其他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按照其内容和要求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规范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投资评审所需单位其他有关依据。
第四章 评审项目安排
第六条 评审中心按照评审计划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审计划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中心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计划和民生实事项目、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评审计划,原则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部纳入计划范围。
(二)评审项目申请。建设(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评审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提出评审申请,并填写《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附件1)。
(三)评审任务下达。财政业务处室对建设(代建)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项目单位通过“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系统”同步上传项目申报评审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评审资料交接
第七条 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评审资料交接手续。资料交接时,评审中心应现场核实评审资料(含电子版),现场填写《评审资料交接单》(附件2),资料不全的向建设(代建)单位出具《评审资料增补清单》(附件3),明确需补充的评审资料及交接日期。
第八条 建设(代建)单位向评审中心提供的评审相关资料,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因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延误导致评审报告延期,或评审资料失真导致评审结论误差的,其责任由建设(代建)单位承担。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评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评审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市政府关于送审项目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
3.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含电子版);
4.方案设计图纸及CAD电子版图纸;
5.项目已签订的合同或已发生的工程其他费用等;
6.建设用地征地及征收(搬迁)赔偿等情况;
7.其他有关资料。
(二)设计概算(调整)评审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批复文件;
2.市政府关于送审项目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
3.计划工期说明文件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4.初步设计图纸及送审概算(包括CAD图纸及概算软件版);
5.项目已签订合同或已发生的工程其他费用、地基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及配套情况等;
6.项目中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建设用地征地及征收(搬迁)赔偿等情况;
7.其他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评审
1.项目招标文件及有关说明;
2.工程量计算书、招标控制价及编制说明(含软件版);
3.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造价情况说明;
4.项目标段划分书面说明和材料设备品牌情况表;
5.全套经审图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含CAD电子档);
6.建设单位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7.其他有关资料。
(四)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用地规划红线等批复文件;
2.项目招投标资料(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单及评标记录等);
3.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政府采购、专业分包等各项合同和协议;
4.设计变更、洽商会审记录、工程例会、技术核定单及相关CAD电子档;
5.全套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纸、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的竣工图纸、施工图和竣工图变动说明及相关CAD电子档;
6.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勘察报告、测量报告、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材料进场报验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
7.其他有关资料。
(五)项目财务决算评审
1.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土地征用、征收(搬迁)、管线迁移、施工、监理、检测、政府采购等各项合同和协议;
2.经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3.项目单位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4.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标准及依据;
5.投资计划及预算下达文件、资金到位资料;
6.项目建设相关的凭证、账簿,以及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评审实施
第九条 评审中心在实施评审前应制定评审方案(附件4),明确评审形式、评审方法、评审重点,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复核人员。评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定额实施评审,主要步骤包括现场踏勘、资料增补、问题协调、意见反馈、过程对账。在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向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一)评审现场踏勘。资料交接完备后,评审中心根据项目类型和评审进展情况组织现场踏勘,实地填写《财政投资评审现场踏勘记录表》(附件5),必要时留存相关影像记录。
(二)评审资料增补。评审工作全面开展后,评审中心发现存在评审资料缺漏、图纸深度不够等问题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开展时,应在发现问题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代建)单位发出《评审资料增补清单》。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评审资料增补清单》要求增补资料。
(三)特殊问题协调。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关键资料错漏、评审工作争议等特殊评审问题,评审中心应发出《评审工作联系单》(附件6),与建设(代建)单位积极协调处理发现的评审问题。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解决的,评审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行业专家进行集中讨论会商解决。
(四)评审意见反馈。根据初步评审结果,评审中心向建设(代建)单位发送评审初稿,建设(代建)单位应在收到评审初稿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代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初稿内容。
(五)评审过程对账。建设(代建)单位对评审初稿提出的异议,评审中心应组织评审对账,并对异议部分逐项说明审核的理由和依据,达成一致意见后,相关单位在《评审对账表》(附件7)签字确认。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中心向建设(代建)单位、业务处室出具评审初步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和业务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初步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并填写《评审初步报告确认单》(附件8),逾期不提出反馈意见视同认可。结合书面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一)评审报告封面。评审报告封面(详见附件9)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等内容。
(二)评审报告正文
1.评审概况。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年度预算安排、评审总体情况;
2.审核依据。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3.评审结论。项目的总体审核情况,包括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金额。明确核减的理由,评审报告中的审核数字应与审核汇总表中的数字相对应;
4.评审建议。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作重点说明,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评审报告附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汇总报表,表格中数字应与报告正文数字对应。
第十二条 报告时间要求
评审中心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初步报告的起始时间从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真实、完整评审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
(一)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期限
1.评审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 10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5000万元~1亿元(含): 15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1亿元~5亿元(含): 20个工作日
4.评审金额5亿元~10亿元(含): 25个工作日
5.评审金额10亿元以上: 30个工作日
(二)工程结算评审期限
1.评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 25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 45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5000万元~1亿元(含): 60个工作日
4.评审金额1亿元~2亿元(含): 80个工作日
5.评审金额2亿元~5亿元以上(含): 90个工作日
6.评审金额5亿元~10亿元(含): 110个工作日
7.评审金额10亿元以上: 130个工作日
(三)工程决算评审期限
1.评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 15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1000万元~1亿元(含): 30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1亿元~2亿元(含): 50个工作日
4.评审金额2亿元~5亿元以上(含): 80个工作日
5.评审金额5亿元~10亿元(含): 110个工作日
6.评审金额10亿元以上: 130个工作日
第八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要求
(一)合法审慎评审原则。评审中心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审慎性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评审任务,按规定要求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重大事项报告原则。评审中心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内部监督管理原则。评审中心应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评审负责人、专业评审人员、稽复核人员。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评审复核要求
项目评审实行内部二级复核机制,复核岗人员执行一级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审人员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评审流程是否规范等情况。在一级复核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1-2名专家,组织其对项目进行二级复核,二级复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整体审核情况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存在进一步优化空间等情况。完成复核后,由相关人员填写《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流程表》(附件10)。
第九章 评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档案要求
(一)评审中心应及时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加强评审数据信息的梳理汇总和分析应用。
(二)档案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重要资料,以及评审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和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审中心负责制定协审工作流程和协审考核管理办法,对协审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履行协审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协审合同的约定向协审机构支付协审费用,协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宿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
2.评审资料交接单
3.评审资料增补清单
4.项目评审方案
5.财政评审现场踏勘记录表
6.评审工作联系单
7.评审对账记录表
8.评审意见确认单
9.评审报告封面
10.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流程控制单
附件1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申请书
建设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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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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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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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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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子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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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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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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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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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区财政共建项目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PPP项目(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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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计划 |
□年度评审计划内项目 □评审计划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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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
□估算审核 □概算审核 □概算调整审核 □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 □结算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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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需说明的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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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需说明的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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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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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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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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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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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意见(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 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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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意见(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 长: 年 月 日 |
注: (1)项目送审时,项目名称按市发改委立项文件内容填写;评审金额按实际需评审金额填写;如项目划分不同标段,请在项目情况介绍中予以说明。
(2)项目批准部门填写说明:如批准部门是发改委的填列发改委批准文号。
(3)项目送审资料需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编制单位印章,以及编制单位相关编制人员的执业印章。
附件2
宿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资料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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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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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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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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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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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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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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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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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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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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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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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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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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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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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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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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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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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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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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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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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交接预约:建设单位评审资料暂时未准备齐全,计划于 年 月 日重新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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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交接情况:经重新移交,建设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按照资料清单补全缺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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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资料不全或者失真而造成的评审延期或误差,由建设单位负责。 2.为确保项目评审质量,依据操作规程,评审中心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 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报告并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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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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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项目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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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项目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宿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增补清单
项目编号: 填报日期:
评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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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资料交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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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资料增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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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资料增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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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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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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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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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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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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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和接收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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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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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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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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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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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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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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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协审单位及评审中心各执一份(自审项目无协审单位一份)。
附件4
项目评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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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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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审人员 |
评审人员: 稽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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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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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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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评审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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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审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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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财政投资评审现场踏勘记录表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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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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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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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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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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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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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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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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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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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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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事项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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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
建设(代建)单位: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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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 |
其他单位: |
附件 6
宿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联系单
项目编号:
收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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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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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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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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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宿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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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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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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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宿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过程对账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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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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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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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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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咨询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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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咨询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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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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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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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参与人员签到 |
建设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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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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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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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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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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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账前存在争议问题汇总 |
签字确认: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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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账已达成共识的争议问题确认 |
签字确认: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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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账后仍遗留问题汇总 |
签字确认: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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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签字确认: 时间: 年 月 日 |
注: (1)项目报审金额,如本次项目审核为初审即填写项目初审报审金额;如本次项目审核为复审即填写项目复审报审金额。
(2)“本次对账已达成共识的争议问题确认”双方签字后,即可计入最终结算价款,后期不再对此进行重复对账。
附件8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意见确认单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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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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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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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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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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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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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收件单位依次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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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意见(章): 项目经办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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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章): 项目经办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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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业务处室意见(章): 处室经办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9
宿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评 审 报 告
宿财投评报〔2024〕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附件10
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流程控制单
项目编号: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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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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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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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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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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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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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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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送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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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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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率 核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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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核 (中心项目负责人填列)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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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复核 (稽核人员协审专家填列)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协审专家应从定性和定量两角度开展工作,针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提出方案优化措施;针对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重点审核从高到低累计单项投资达60%内容、未核减或者调增内容、智能化工程、土地费用、设计费用;预备费重点审核预备费比例及预备费使用说明是否准确。
(2)竣工结算:协审专家应从合同内外实施内容角度开展审核工作,针对合同内项目,重点审核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套用是否准确;针对合同外项目,重点审核变更索赔签证合理性、实效性、定额套用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