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资评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23〕5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库内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政府投资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咨询工作。
(三)熟悉政府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工作。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无严重社会失信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方式。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简历及本人签署的《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附表1);
2.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登记入库。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登记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结合个人工作经历、专业方向等因素,登记入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拥有的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提出评审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或影响。
(三)个人信息及活动中发表的评审咨询意见等,应得到组织单位的保护。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咨询单位及有关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
(五)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家的选取。专家的选取采用随机抽取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项目评审复核专家选取采用分类随机抽取方式,根据评审项目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
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参加其他评审工作的专家选取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定向邀请方式。
第十条 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是指三年内曾在该建设主体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建设主体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建设主体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家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执行。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评价。专家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
(一)日常评价。围绕评审时效、专业能力、工作质量、职业操守等,按项目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填写《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附表2)。
(二)年度评价。每年对专家当年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年度评价表》(附表3)。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后续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未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
(二)不遵守评审原则,委托他人代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的实质性信息。
(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专家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专家库管理部门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除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或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
(三)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反馈2次以上的。
(四)累计3次无故拒绝参加专家活动的或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累计2次的。
(五)累计2次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专家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