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宿迁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代理机构受我市采购人委托从事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册地在我市的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本细则;注册地在外市但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在我市执业期间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
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具备上述条件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完成名录登记后,方可在我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代理机构从业过程中发生信息变更,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如需办理评审专家抽取账号,应当填写《社会代理机构专家抽取账号申请表》(附件4),盖章扫描后连同申请表电子版一并报至我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申请。
第八条 在我市执业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鼓励代理机构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代理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我市财政部门组织的考试,提高专职人员法律法规熟悉度、编制采购文件及组织采购活动能力。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活动组织制度、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不得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明确约定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支付;约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可以纸质方式归集,也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归集。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档案(原件)移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归集,副本由代理机构归集。代理机构负责保存的档案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归集。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以及专项核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对照负面记分清单(详见附件1),对代理机构予以记分。负面记分清单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含记分情况)将定期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执业情况,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发现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负面记分清单内情形的,应当要求其改正。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周期记分总分为20分。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15分和20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记分的,应出具《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同步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记分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所有被记分的代理机构均须立行立改。其中,记分达到20分的代理机构,由市财政局开具《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3),责令其按要求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并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将列为财政部门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再次、三次及以上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整改期限分别延长至6个月和1年。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同步报送市财政局。整改计划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整改期满后,至少选派3名专职人员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考试,3名专职人员考试均合格,方可撤销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酌情记分。记分管理不影响对代理机构行政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4月7日宿迁市财政局发布的《宿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购〔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负面记分清单